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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甲公司作为卖方将其在中国境内的某分公司生产的货物直接卖给中国的乙公司,但因产品质量有问题,中国买方拒绝给付货款并要求日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日方则坚持中方须给付货款,双方遂发生争议。日方公司依据双方协议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因产品有缺陷致使中国消费者在中国境内使用时造成人身伤害 。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为第三国的法律。 问: (1)法院能否依据买卖双方约定所选择的第三国的法律处理它们之间的争议? (2)当中国消费者向中国法院提起产品责任诉讼时,法院是否也应适用买卖合同所选择的法律?

涉外纠纷
2012-09-06 1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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