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8年向某某借了5万元,当时写了借条说2010年归还。后来因为暂时经济困难无力还款,经双方协商,2011年10月在原借条上添加“由于暂时困难,延迟至2011年底还”的字样。期间一直未还过钱。现在对方已起诉至法院催我还钱,同时要求我偿还2008年至今的利息共7千多元。我想问一下,这个利息我可不可以不支付?因为当时的借条上并没有写明要计息,而且对方曾口头承诺不用我还息的。就算要支付,是不是只需要支付超出还款时间后的利息?另,开庭的诉讼费是不是由我来支付?要多少?如果庭外和解的话,能否减免诉讼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