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国有改制企业,2010年5月和新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实施增资扩股,增资扩股协议中所占的90%的股份是指,吸收社会增资股庆源公司478万元,占公司原注册资金53.2万元的90%份额,在签订协议之前,公司帐目上的120多万元的现金、车辆、厂房、各类生产设备、生产资料、库存原材料及国有划拨土地137亩地,在原公司的帐册中都有明确的记录,在签订协议书中并不包括**公司的这些有形资产及无形资产,难道说我公司价值上仟万的资产,国有划拨土地137亩土地的国有资产,仅仅是换了一个公司名称,资产就变为合作方所有,况且协议书中对这些资产只字未提,难道说协议在不平等的情况下签订的,这合法吗?望看到这个问题有能力的志士,关注一下,为我们这些在特困改制企业里付出一生心血的职工,讨回一个公正的说法,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