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你的陈述,王和钱构成共同犯罪,钱某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教唆作用,王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共犯中,王某是从犯,由于其不参加实际开票活动,获利也少,在量刑上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至于具体量刑取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额,根据刑法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数额较大为50万元,数额巨大为100万元。希望为你提供的法律服务给你带来帮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