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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MSN向甲方客户提出申请弹性工作时间,甲方将该申请反应到乙方公司(员工所在公司),乙方公司因此要扣除该员工的绩效工资,并没给公司照成经济损失,请问该举动合法?向甲方客户提出的申请内容如下:我能否申请弹性工作时间,因为我9:00真到不了公司,我住在史各庄(沙河方向),路上1小时40分钟时间。晚上到家很晚,到家后还得自己做饭,最后睡觉的时间就很晚了,为了保证第二天工作能有一个好的精神状态,晚上休息时间我都是保证8小时。为了保证下午工作,我一般都得午休。

其它综合
2012-09-03 14:34:2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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