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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请问这一规定是否适用于商品房和售后公房?如不适用售后公房,其法律依据何在?

婚姻家庭
2012-09-04 08:2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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