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请问这一规定是否适用于商品房和售后公房?如不适用售后公房,其法律依据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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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规定适用于商品房和售后公房,仅仅是假设分割售后公房的时候,除考虑到出资的因素,还会考虑售后公房的的半福利性质。如需帮助,可来电或QQ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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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售后公房,但是因为售后公房的特殊性,在分割时是需要综合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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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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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所有房屋,但其中有其他人权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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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规定适用于商品房,售后公房还要考虑公房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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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公房要考虑公房的来源。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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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适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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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均适用,但是针对售后公房处理时,要结合相应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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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就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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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