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是建筑施工单位的,在宜兴工地上发生的意外,建筑团体意外险是公司必须给我们购买的强制险,我是工伤6级(已经认定),他们保险公司却说对照他们的伤残比列表我不不构成伤残,我可否通过法律手段要回意外险中的伤残金?我是脾切除,但保险合同中的伤残对照表中是没有脾切除这块的,我在网上咨询一个太平保险公司的人,他这样跟我讲的:你们定的6级伤残是按照(人体损伤伤残鉴定标准(试行)》第六级伤残情形来定的,如果与《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第四级伤残程度进行对比,两者均有上、下肢三大关节中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项目。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他说可以按照6级甚至4级来计算伤残金,你看通过法律手段能胜诉吗?会按几级来计算伤残金?(按6级算是45000,按4级算是90000的伤残金)

合同纠纷
2012-09-03 11:03:03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属于工伤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7级16个月,8级14个月,9级12个月,10级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7级25个月,8级20个月,9级15个月,10级10个月。
  • 您好,似乎该问题几个月前已经回复了。您的解释有道理。建议去起诉维权。
  • 你的问题欢迎联系我谈谈,我可以风险代理 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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