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与开发商签订合同购买商品房一套,合同注明房屋用途为“住宅”,2012年8月底拿到开发商代办的房产证,上面的规划用途一栏写的却是“公寓”,土地使用年限未填,但是同层其他户型的房产证都是“住宅”,质问开发商回答说是因为采光的原因。但是:我这套房子100多平方,在同层户型中算大的,彩光通风也都相当好,最关键的是在合同里明明约定的是“住宅”,开发商事先并未说明过!是否存在欺诈,我的房屋使用年限是否受到影响(国土证要等小区全卖完才能拿到)?后期费用是否受到影响?我是外地人,迁户口进成都是否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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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建议尽快委托律师提供帮助,以维护最大的合法权益,以减少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以免错过最佳时机。如需法律帮助或有疑问,欢迎你来电咨询或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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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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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比较多,建议直接致电或携带相关的 材料当面咨询,若有疑问欢迎致电或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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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去房管局查询看是否涉及欺诈,如果是,要求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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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一定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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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国土局或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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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