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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收房,2009年夏季发现窗户与墙壁的结合部位漏雨,随即找物业,但至今无果,从2011年开始不缴物业费,并书面与物业交涉,只有维修好了漏雨处我们才能继续缴纳物业费,这样做是因为我们无力走法律起诉那冗长的程序。请问:这样做是否妥当?

损害赔偿
2012-09-03 13:3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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