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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一个3岁小孩从防护网破损处(有相片和录像成**公路内江段)进入封闭的高速公路。发生车祸。小孩不幸死亡。由于高速公路是禁止人牲进入。故小孩被判70%的主要责任。车主和保险公司30%。高速公路没有做出赔偿。由于高速公路的防护网破损使3岁小孩顺利的进入了高速公路。(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于是将高速公路管理处告上法庭。要求共同承担70%的责任。高速公路管理处却以高速公路是禁止人牲进入和是死在监护人的监护责任为由。法院驳回了起诉。高速公路管理处真的没有责任吗?期间车主还状告死者。要求赔偿修理费和拖车等费。法院依法判处死者方赔偿修理等费。

交通事故
2012-09-01 08:23:1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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