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刚才问题没有说清楚,再补充详细说一遍,望各位律师帮忙。我和别人合作成立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我占30%,我应该出资15万,实际出资3万,但是我们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所有股东都是先出资20%,剩下的两年内交清。但是两年内我就把股权完全转让给了另一个股东,转让时我和那个股东都没有补足剩余出资。现在的问题是,我们的股权转让协议里有一条只写了“我出资15万占30%股权”,而没有说明这15万没有出齐,也没有写我实际出资3万,股权转让协议里也没有写剩余的出资应该谁来承担;同时股权转让协议里还有一条写的是“将30%股权作价15万转让给乙方”,等于说我只出了首期3万出资额,但是转让时收15万全额的转让款。我觉得股权协议里这两条加起来,好像是说我们之间达成的协议是我转让已经交齐15万出资额的股权给他,而不是只交了3万的股权给他。又或者是说这份股权转让协议的意思是我应该补足所有15万出资额再转让。这份股权转让协议有没有我说的这两个意思,如果有这两个意思中的任何一个,日后他会不会起诉我要求我补足剩余的出资.如果这个股东起诉我要求我补足出资我会不会败诉,从而要求我连本带利给他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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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明智没有全额出资,还签订协议购买股权,应当由其本人补足。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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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股东在未足额出资情况下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人的,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要求你与受让人就补足出资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承担责任后起诉要求原股东(转让人)承担责任的,应予支持。如您确实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建议与本律 师预约时间当面咨询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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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可以要求你补足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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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这样规定的,日后公司债权人可以起诉你的下家要求承担出资不实责任,后你的下家可以起诉你要求你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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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转让协议写的很糟糕,但也不会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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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