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和别人合作成立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我占30%,我应该出资15万,实际出资3万,但是我们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所有股东都是先出资20%,剩下的两年内交清.但是两年内我就把股权完全转让给了另一个股东,转让时我和那个股东都没有补足剩余出资.我们的股权协议里写的是我出资15万占30%股权,而没有写我实际出资3万,也没有写剩余的出资应该谁来承担,同时股权转让价是15万,这样的情况会不会以后会要求我补足剩余的出资.如果这个股东起诉我要求我补足出资我会不会败诉,从而要求我连本带利给他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