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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被电动车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者逃逸了。事故组做出了事故认定书。肇事逃逸者也被事故组以刑事案被送进了看守所,为什麽检察院不给批捕。说什么证据不足,不能批捕。事实事故组已经做出事故认定了,肇事逃逸人许洋洋对事故认定书供认不讳,也签了字。我想请问他这样不够批捕吗?不够刑事责任吗?

交通事故
2012-08-30 14:12:05
共有2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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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言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 第四十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言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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