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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投资开歌厅,口头协议共同出资,共负盈亏。甲出5·5万,乙出5万数月后因又看中另一项目,于是将歌厅转让,得现金24·6万。两人平分后又各拿出10万开始筹划儿童娱乐有限公司。当时口头协议双方先各投入20万,限日到账,也就是双方在各自拿10万在指定的日期内到账。甲在指定的日期内将10万元现金到账,乙只到5万,由于资金不足甲又在乙的劝说下又向A以5分利借现金5万投入,并让A在公司工作,几月后公司不景气,A要求还款。正万般无奈之时,甲妻的亲属(B)来访,又在乙的劝说下B同意借款但5分利。乙同意利息共同给付(当时协议双方所有借款的利息双方共同承担)借款记在甲的名下,B回去后一周将7万现金邮寄过来。拿出5万还给A,利息暂把还。余下2万给公司交了房租,由于购买的设备只先前支付了定金,答应C公司开业后分期付款的方式给设备款。公司不盈利,设备款给不上,经协议C公司拆走部分设备,乙又拿来一輌面包车顶给C公司。后来实在无法经营就转让给D,D给现金17万外加一处房产,这17万现金甲拿出7万还给B,利息暂不还,又拿出2万还其他人。剩余8万房产过户用掉约1万,其余的都在乙方手里。由于房产过户时未经商议乙只写了自己的名字。现在乙将房产背着甲分两次卖掉,都是乙把所有的事办好之后通知甲,然后拿出卖钱额的15%给甲方,而且还说这些不要就一点没有。 问题:  1·娱乐公司转让后所得房产有没有甲的份额。      2· 乙将房产私自卖出不告知甲是否合法。      3·如果不合法甲如何合法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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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29 20:10:1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