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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向区法院诉讼,请求确认我们的劳动关系是否存续,区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我们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并以据被告文件内容给我们[放假至今,沒有解除劳动关系]的说法为证。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接案后既未立案又未审理,却要求给我们调解,让我们先恣询社保局能否由我们交费被告给我们参保。这样作有法律依椐吗?

劳动纠纷
2012-08-31 18: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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