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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于2002年办了一厂,2003年,由于流转资金紧张,与乙达成一保底的口头合伙协议,由乙投入部分资金,分红,因为保底,乙投入的资金都按乙的要求写了借条。2011年,乙执借条向甲索要,甲觉得多年来乙从厂里得了不少钱,感觉不合理,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期间,乙采用暴力手段,抢去甲的私人车辆,破坏设备,电源,不准货物进出,强行封厂至今,造成重大损失。甲多次向警方报案,警方答复:乙称是共有财产,是经济纠纷,未予立案。 现在,法院判决以前的事是借款关系。既是借款关系,抢车和封厂的行为是否应以刑事案立案,依据是什么?去年6月的事,会不会过了什么时间规定?

刑事行政
2012-08-26 2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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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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