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年市政动迁,动迁分配单上有2个小孩和其母亲的名字,合计3人,以每人5.1平方,3人分15.3. 后3人户口报入新的房子。
2小孩户口在88年11月迁入,91年4月迁到其父处去上学。
有一个小孩至今仍在这个房子内长期居住。是实际事实上的同住人。
另外在房子的装修费用远远超过买下房产权的价格。
2009.4月年由于其母长期离家出走,法院缺席判决离婚。
由于缺席判决,所以财产无法判决。(财产待被告出现后另行处理。这是判决书上写的)
今年2012年其母过年时回来,在4月其母按照94方案,在小孩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了离婚判决书(写了无共有财产),突然买下这个房子的房产权。
8月(小孩已经30多岁了,其父有70多岁了)这个买下房产权的事发,
提问:现在没有户口在这个房子内,(但是是本市常住户口,94方案第三条是这样写的,)应该还是不是,仍然是这个房子的共有产权人,和同住人?
同住人?是否等同动迁安置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