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
双方于2005年4月认识,于2007年1月11日在舟山市岱山县高亭镇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7月12日生育一儿子,名干xx。现由于性格不和,致使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干铭杰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生活费)由男方每月给付人民币捌佰元,男方应在每月10日前支付给女方作为儿子的抚养费。直到儿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为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男方不能由于种种理由而推卸责任或拖廷或拒付,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担高,物价不断上涨,随着人均最低工资的上调日后抚养费也应当协商作出适应的调整。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在周五起至周六接儿子随其生活或娱乐。如果男方重组家庭,至少保证探望期间儿子平安无事,不能出现不必要的伤害。如临时或节假日探望,可提前与女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儿子十周岁以上时,探望权的行使应尊重儿子的意见,不可强行按本协议执行。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夫妻共有房屋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双方同意作为送给儿子使用。
2、女方出钱投放在男方名下的股票,人民币陆仟元,不论是跌是涨照本归还女方,经协商于离婚之日起一年内付清。
3、其他财产:无。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
四、债权与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对外负有债务,如有隐藏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其他协议事项:
1、双方的住址、工作单位及电话号码必须相互清楚地知道,搬家换工作或更换电话号码务必要让对方知道,以便日后小孩有事可以正常联系。
2、由于女方一人带孩子,日后有特殊情况需儿子随女方姓,经双方协商后男方不可追究责任或拒付抚养费。
3、双方重组家庭再婚须征求儿子的意见,如果男方再婚现在致使感情破裂的这位女性永远排除在外。如果一方执意一方有权追诉。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重要的细节内容有没有漏,这样有法律效益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