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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房产建筑做临时工,在工作期间不小心将脚崴伤,导致外踝骨折,骨头错位,医院建议我做手术,本人考虑到费用问题,只在骨折处打了石膏,而且只住了14天医院,医药费控制在最低范围内,费用还不到3000元,我每月工资是2400元。我想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还有其他费用(交通费、自费乎中药等费用)及休养期间的3个月工资,共向公司要2万元可以吗(我也不懂,只是想私自了解这件事),超出范围了吗(我不想打官司,老百姓打官司太难)?如果公司不同意,我和什么部门打官司,我去沈阳市、铁西劳动仲裁咨询,他们说我超过了退休年龄,不能在劳动局这块打官司,得以个人名义到法院起诉,真的是这样吗?

劳动纠纷
2012-08-25 19: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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