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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今年高中毕业,6月14日起至8月1日于某甜品店工作。期间有时会做错事,有时会被冤枉(因为老板娘心急口快而本人不善言辞),而老板会因小事辱骂自己,以上诸多原因致使我有了辞工念头。8月1日晚上下班以后跟老板娘说要辞工,老板娘坚决不让辞,我说最多做到9号,然后她说至少要做到20号,不然的话不发工资。考虑到个人8月份比较忙,所以就辞掉了。后来母亲打电话去问,她说20号可以去拿工资。20号那天,跟一个之前在那儿做了4天就辞工的同事去拿工资,结果她以“工资还没算好”的理由叫我先回去,等电话(工资是按时计算的,有卡为证,但是在雇主处)。而另一位可能因为是熟人所以出了工资。现在几天过去了,打过电话去还是叫我等电话。这是本人第一次打暑期工,没有签合同,但是有人证。请问我要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请分析一下这件事情中雇佣者以及雇主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雇主这样做是否构成违法行为。)

民事相关
2012-08-24 14:50:1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