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爱人于2012年4月27日晚17点48分入**医院,剖宫产顺利产下一健康男婴,产后个项体检评级十分,并母婴同室,4月28日我们发现孩子排便时哭闹同时浑身发紫,手脚抽搐,上不来气,多次向询问查房医生反映情况,都说没事,是新生儿排便的正常反映。4月29日我们发现孩子老是这种情况就抱到婴儿监护室,大约半小时医生对我说、如果家庭条件好就住重症监护室,每天1500元,我就说先不提多钱我还查出什么病?李*大夫说是低钙引发手脚抽搐,他说通过母体可以给婴儿补充钙,我问那还用住重症监护吗?我们就在楼上住院呢,他说那就先抱回去,有事随时抱下来都赶趟。我就签了新生儿重症病情知情同意书。30日上午又发现症状严重马上抱下楼抢救,抢救半个多小时,从呼吸道里吸出很多异物,后来抢救无效孩子死亡。事后,我做了尸检鉴定结果是“新生儿先天性肺动脉主干与主动脉融合发育畸形及主动脉起始段、左、右肺动脉发育不良,导致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我认为是医院的失职造成了孩子病情未能及时发现而没有得到及时的治疗导致的死亡,医院却以医疗水平不足查不出来搪塞我们。我想问问律师这种情况医院纯在多大的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