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1年3月在一家公司上班至今,该项公司于2009年5月前都档给我购买社保,2009年为我购买了社保,但都未按实际工资缴纳而的搂全省平均工资的60%缴纳,而今公司无任何正当理由叫我离职,我们工资均在4000元/月以上,我提出的补偿是否合理?计算如下:1、未结算的工资请及时结算(按公司政策执行);
2、根据劳动合法,应发1个月离职补偿金;
本人于2001年三月进入公司,于2009年5月公司才给本人购买社保。要求公司补齐未交社保8年,2009年5月至今公司未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保,要求公司补齐未交足部分。
3、一年多计一个月工资。
补偿金简单计算方式
全年按平均每月4000元计算,计算如下:
一、补偿金4000*12=48000元;
二、8年基本养老保险:4000*0.2*12*8=76800(元)
三、8年基本医疗保险4000*0.065*96=24960(元)
四、8年失业保险4000*0.02*96=7680(元)
五、8年工伤保险4000*0.012*96=4608(元)
六、8年生育保险4000*0.006*96=2304(元)
七、8年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4000*0.01*96=3840(元)
八、8年养老保险合计76800+24960+7680+4608+2304+3840=120192(元)
九、2009年5月至2012年9月应补养老金:(4000*0.2-505)*40=11800(元)
十、1个月离职补偿金4000*1=4000(元)
补偿金合计:48000+120192+11800+4000=183992(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