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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成立于1998年,共有8名股东。《公司章程》上规定的议事方式,所有事基本上都需要全体股东通过。 2001年1月,其中一名股东因故离开公司,但他的股金,公司和其他股东都没有收购,一直在公司。2001年5月,在没有通知这名股东的情况下,召开了其他7名股东参加的股东会,作出了股东会决议,决议有一项内容为“公司原则上不再增加股东及股金总额”(决议其中有一项是取消这名股东资格的内容,是不合法的)。此决议告知了这名股东。 2002年6月,在没有通知这名股东的情况下,其他7名股东又召开了股东会,作出了《增加投资股份的决议》,(但决议中有一项:将这名股东的股金转为企业负债)参加股东会的7名股东都在“决议”上签字了。此份“决议”至今没有告知该股东。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没有规定异议股东是否被告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规定“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决议作出已经10年了,是否过了诉讼时效?) 请问,离开公司的这名股东是否可以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

公司企业
2012-08-19 21:44:13
共有2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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