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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1年三月到一家公司上班(当时该老板挂靠于成都一家公司),于2005年该老板重新成立一家公司(与成都公司完全脱离),而我至始至终为该老板服务,该公司于2009年5月才为我办理了社保,并且我们在该公司工资均在4000元/月以上,而社保是按全省上年平均工资的60%交纳,现该公司股东与股东合作不愉快,其中一老总想辞退我,而又不正当理由,请问我应得到哪些补偿费,补偿年限是多少?未按实际工资交纳的社保是直接补偿给我还是叫该公司补缴?

劳动纠纷
2012-08-19 13:20:1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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