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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咨询请教宅基地房屋遗产继承的问题。我的父亲于1960年去世,四个子女中三个也已相继去世,我是他的小女儿。他生前留下宅基地的房屋约20平方米,至今没有翻造或修缮,也没有人居住。父亲去世前没有留下遗嘱,也没有变更房屋所有权人。2007年,听说宅基地房屋要拆迁,并听说只有我小哥的儿子继承遗产,我曾两次写信给村办公室和村长,要求共同继承遗产享受拆迁政策。之后,还几次当面与村长提出诉求。村长回答:农村规矩,遗产传男不传女。最近,拆迁已启动,我和大哥、大姐的子女共同向村长、镇拆迁办又一次提出中止拆迁,并主张共同继承遗产和共同享有拆迁分房的权利。据我们最近打听了解才知道,1951年的《上海市土地房产所有证》中户主是我父亲,其中全家人姓名中包括他四个子女及部分孙辈(有《上海市土地房产所有证》的复印件)。那么,怎么会只有一个子女有权继承呢?我们分析可能在1991年,在全家人姓名中当时还在世人不知晓的情况下,未经其他房屋遗产继承人同意或认可,51年的《上海市土地房产所有证》可能被小哥或外甥变更成了新的《上海市土地房产所有证》,也了解到于2004年小哥儿子一家五口户口已报入宅基地房屋。最近,我们再一次书面提出诉求后,村长和镇拆迁办觉得问题严重,同意中止拆迁分房,并希望我们尽快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一定按拆迁阳光政策执行。 请问:1、是否已过诉讼时效?07年后多次向村长提出过诉求未果,算不算没过20年时效?2、法院是否会受理?胜诉的可能性有多大?谢谢!

继承
2012-08-19 15:16:18
共有8位律师解答
  • 可以向法院起诉。如需帮助,愿免费协助.可以通过Q Q和飞 信,手机在线咨询
  • 可以向法院起诉。如需帮助可与我联系
  • 你好,可以起诉的
    如果没有遗嘱的,可以按法律规定的来处理的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一) 配偶

      (二)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三)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四) 兄弟姐妹

      (五)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一) 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谓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由于这种继承中是只是在没有遗嘱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故又称无遗嘱继承,也因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只限于被继承人的亲属,所以也称为家庭继承。

      我国继承的基本特征,具有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法定继承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即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份额的根据是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血缘关系、婚姻关系和收养关系。如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配偶各法定继承人,其根据是存在血缘关系;规定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法定继承人,其根据是存在血缘关系:第二,法定继承中对法定继承人范围、法定继承顺序、继承份额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等任何组织和公民均无权予以改变。

      (二)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个祖父母。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在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确定上述继承的依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婚姻关系;(2)、继承人与被子继承人的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3)、近亲属间共同生活密切程度和继承人生与被继承人生前之间的扶持关系的情况,

      在两个法定继承人顺序之间,第一顺序人有优先权,即被继承人死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财产。在没有第一顺序人或者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财产或者是被剥夺继承权的情况下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在处于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中,各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他们不分男女老幼,不论属于何种亲属(是血亲还是养亲或者是扶持关系的继承),均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平等权利,不得相互排斥。各继承人同时继承,除法律另有规定或继承人有约定外,应均等的获得遗产。排列在前的继承人,不得多分遗产。
  • 你们可以继承,但是估计份额相当的小!上海的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有特殊的政策。针对拆迁,上海高等法院2007年出台过文件,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赔偿部分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物两部分!使用权是不可以继承的,你们可以继承的部分就是地上物,即房屋部分的赔偿,如果51年后没有翻建,20平方米的房屋重置赔偿价也就在一万元左右,绝大部分都是使用权部分的赔偿。宅基地以户为单位,名字是你父亲,但不是你父亲一个人的财产,你父亲作为户主只是代表,实际以建房审批表上的人口为准,如你所说,四个子女及部分孙辈,有名字的,都是均等的份额,都是宅基地使用人,这是其一;其二,宅基地使用人中,有退出或人口减少的,使用权由剩余的人所有,不可以继承。所以,你们还要了解一下,在91年左右,有过使用证变更的过程,91年已经变更了,就是经过了政府批准,是政府行为,不单单是个人的行动,所以还要调阅申请表。你父亲于1960年去世,时效已超过20年,但是不一定有约束力,要看各方提出的证据。如你们所说,介绍的内容太少,不足以分析。但是你们如果坚持打官司,法院一般都会受理,但完全胜诉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主要看对方的实力以及对法律的了解程度如何,还有得提醒你们,你们如果没有提出坚实的证据和法理依据,法官会倾向于各级政府已经批复的文件内容!
  • 可以起诉!如需进一步了解和帮助可与本律 师联系或面谈!
  • 可以起诉要求继承析产。欢迎来电交流。
  • 1、诉讼时效没有届满。2、法院会受理。3、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咨询。
  • 可以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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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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