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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男,24岁,XX有限公司,职务:总经理秘书,负责总经办日常事务,保管公司大门,总经办钥匙及公司保险柜密码和钥匙。2012.5.1日公司虽将保险柜划归其他人管理,但至今未履行交接手续。2012.7月公司向昆山周市派出所报案保险柜11600元现金(此款是公司对下属单位的罚没款,其中含2000元是涉案人和总经理出差南京的借据,实为9600元)丢失,,2012.8.6日派出所传唤涉案人,涉案人到派出所后承认是其所为,并签了字。8.7日被刑拘,8.8日涉案人的父亲按涉案人的要求归还了公司12000元,公司向司法机关出具了谅解书,8.14日下午涉案人相关材料移送到了昆山检察院,8.15日涉案人的父亲也将公司出具的谅解书呈送至检察院。请问该案如何定性?

刑事行政
2012-08-20 18:3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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