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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我公司依法购置了一企业改制资产,其中包括改制企业70年代征购几分土地修筑的一口生产用水井,但该水井设施在我公司使用中途被超限站破坏无法使用,我公司提起恢复原状诉讼。超限站以他们近期向政府购买土地时卖地合同约定由政府负责交涉水井占地权属移交为由,认为他们买得了该水井占地,水井影响他们准备开发用地而故意破坏。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适用诉讼法136(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情形——应由政府协调而裁定中止审理。我公司至今无法对该水井使用,造成了拉水的不便和损失,而且超限站即将要全部拆掉水井设施开发。我公司现在应如何维权?

民事相关
2012-08-18 16:19:1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法院的中止审理不符合规定。首先你们购置改制资产已经完成且发生法律效力,而超限站“近期向政府购买土地时卖地合同约定由政府负责交涉水井占地权属移交”说明交涉尚未进行。且政府交涉只能与水井产权所有人也就是你们公司进行交涉。那么他们的破坏明显侵犯了你们的财产所有权。
  • 法院的中止审理不符合规定。首先你们购置改制资产已经完成且发生法律效力,而超限站“近期向政府购买土地时卖地合同约定由政府负责交涉水井占地权属移交”说明交涉尚未进行。且政府交涉只能与水井产权所有人也就是你们公司进行交涉。那么他们的破坏明显侵犯了你们的财产所有权。
  • 这其中牵涉到政府将属于你们的水井买卖给了超限站的行为是否合法,你们应当首先与政府交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