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份,因家庭矛盾我与前妻经法院调解协议离婚,在起诉前我咨询过律师,按照当时的情况,如果女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就有可能不准予我离婚的诉讼请求,这种情况下,我提出将财产大部分给女方,儿子张爽由女方抚养,我每月负担子女抚养费700元,这样才达成了离婚协议。可按照我现有收入的条件,每月只有1200元工资,根本无法承担这么多抚养费。我现在已再婚,还有父母需要赡养,我可以要求减少子女抚养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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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遗憾 不能减少 除非前妻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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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法院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自愿履行,建议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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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