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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朋友在一家公司干了十四年,劳动合同有几年签,有几年不签,而签的都是一年期的合同。在去年七月,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让她离职,仅仅补尝她四月的工资,理由是【劳动合同法】是08年实行的。而且公司只为她交了后五年的社保,前九年一直没交,离职时也没有给她任何补尝。请问她现在可以要求公司为她补交前面的社保吗?离职当时她是签过字的。

劳动纠纷
2012-08-16 21:5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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