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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为自己争取到我与前妻婚后共有私房的50%所有权,在前妻与男小三儿占住了我的公房后,这50%是我唯一的住处,请问:第1,法官说,因为本案的这套私房涉及15年后赠与孩子,所以本案与第三方孩子未来的利益有直接关系,如果现在切断孩子未来应该享有的利益,那么对孩子是不公平的,法官到底真的能追加10岁未成年人为第三人吗?如果法官能,为什么他还问我同不同意呢?第2,难道真的像法官说的那样,赠与是离婚协议中一部分,我无法撤销吗?第3,赠与和财产分割是这份离婚协议中两个独立的内容,谁也没以谁为前提条件而存在,怎么不能就赠与一事单独撤销呢?第4,未撤销赠与前,在法律上我与前妻婚后共有的私房,到底能否各占50%所有权? 第5,如果我在庭上申请回避,之后是不是就换其它法官了?这样能起到好作用吗? 第6,离婚协议上写着私房归我住17年,但2年来一直被前妻找的房客住着不肯走,虽然产权证上只有前妻的名字,但毕竟我有50%所有权呀,如果我强行破门而入,赶出房客,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住进去,是否犯法?这房子毕竟也是我占有50%所有权的房子呀,我自己的家被别人占着,因此我敲的是我自己家的门,这算犯法吗?

民事相关
2012-08-17 09: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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