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关于离职签订保密协议的问题——
1、第十三条 乙方不得利用从甲方获得的商业秘密从事与甲方相竞争的业务、或服务于与甲方相竞争的企业、或将商业秘密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2、第二十二条 乙方违反此协议,利用从甲方获得的商业秘密从事与甲方相竞争的业务、或服务于与甲方相竞争的企业、或将商业秘密泄露给任何第三方的,乙方所得利益均归甲方,且给乙方提供条件的任何法人、自然人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实际损失,直至依法追究乙方刑事责任。
上面的两点有没有涉及竞业限制,能否向甲方提出赔偿要求?请帮忙解释,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