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买的商品房一楼,合同是2010年7月底交房,今年通知办入住,去所在的楼看了一下,很多地方都有问题,问题不算大;没有电表,阳台的门是坏的,无法关上,物业说给解决,找人修了6次,也没修好,反而到严重了,我要求更换新门到这个月总算给换好了,通知办入住,还要一起交2年的供暖费,我跟物业提出去年的供暖费不交,是由于质量导致无法入住造成的,可是物业很无赖,狡辩说:“是业主不入住的供暖费和物业费一分也不能少,如果当时办入住我们物业早给你修好了,我们是先给办入住的维修。”请问这供暖费该交吗?我和家人一直租房住,着急入住,可是花钱买的新房,房子自量不好,很多地方都是不如意。我想知道供暖费的事情和影响我入住该得到什么赔偿,怎么得到赔偿?是找物业还是找开发商协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