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9月,家属在医院封闭治疗精神分裂疾病时,在医院意外摔伤,造成股骨颈骨折,并于2009年1月做了人工股骨头置换术。目前仍在精神科康复治疗中,基本能自理。问:
1.是否可认定为是医疗事故?院方需承担全部责任吗?
2.像这种情况能否定为伤残?一般是伤残几级的?
3.如果认定为医疗事故,可以获得的索赔项目有哪些?标准如何?
4.后期股骨头存在二次置换的风险,能否在处理此案件中加入该项费用作为理赔内容?
5.如果协商不成,上诉是否值得?胜诉的几率大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