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同事的老婆于2008年欠了我1万元钱,有欠条(他老公不知道,他老公也曾给我说过,叫我不要再借钱给她),欠条没写还款期限。
她们已经于2011年离婚了(从此与她们未联系过)。我现在打电话找她还钱,因为不在一个城市,她也拖着不给,还有说要还也要她前夫共同还的意思(共同债务)。听她说他前夫还欠着她的钱没给(协议上叛的吧),说让他前夫给我,但她也一直没给他前夫说。所以他们的具体情况我也不了解。
不知像这种情况怎么样解决的呢?
好像离婚是不是先要把财产公布了,再分财产呢。那欠的债当时也要拿出来吧?现在拿出欠条来算谁的呢?还算共同债务吗?
另:欠条上她的名字,她户口上是“艳”字,但欠条上是“燕”字,这样法律上承不承认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