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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夫妻感情不和,申请离婚。孩子33个月,从小由妻子带大,我在外面工作。收入方面我的收入明显高于妻子,孩子会归谁抚养?

婚姻家庭
2012-08-14 10:5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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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孩子33个月,已经快三岁了,法律规定,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人民法院对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父母双方的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因素;
      2.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3.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4.十周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由父还是母抚养,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在抚养权存在争执,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参照《子女抚养意见》中的规定,判由男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有:
      (1)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
      (3)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生活的;
      (4)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5)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6)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7)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的;
      (8)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父亲生活的。
    对应以上条件,男方为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可从以下八个方面准备证据:
      (1)医疗机构出具的,男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
      (2)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
      (3)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况);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
      (5)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
      (6)子女随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并且祖父母要求且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与父亲生活证明(一般法庭会单独询问);
      (8)男方有相当强的工作能力及经济收人的证明。
  • 一般看谁愿意抚养。 如果双方均要得话,法院是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方面考虑判抚养权的。具体可电话咨询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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