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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爸为办厂在我们当地屠宰场买了一块荒坡土地后因不景气就出售给别人建房了,金额46.4万(其中我们只得了37万,其他我们是以土地送给他人被他人所卖金额有7.8万,还有1.6万是别人主动来找我们协商搭电,用水,共同维修道路的费用)出售土地面积一共2亩左右11户人家(其中我们只卖出9户并起还有2户至今没有建房)。当时公安只是叫我爸爸去问话两天后就在公安局被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刑事拘留30天,前几天又被检察院批捕,而且就定为“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我是一名读法律的大学生在这里我想请问各位律师前辈,我爸爸的这种情况算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吗?我爸爸从没有受过买卖土地这类罪和其他任何的行政处罚过,为什么连保释都不行了?“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不是情节犯罪吗?没有达到标准也可以使用这条定罪被捕判刑吗?

刑事案件
2012-08-13 22: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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