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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辩护与精神鉴定 我的一个亲人杀害了三人,一个为这家的女婿,一个为这家的媳妇,还有这家的一个孙子(6岁)。 我的这个亲人在行凶之前就就诊断患有抑郁症并在治疗中,还有一点就是在他行凶之前三个月因为车祸,失去了自己的妻子;他有家庭病史,其母亲患有精神分裂症,定级为二级。 事发后,嫌疑人的父亲向公安局审请精神鉴定,公安局发回的结果是,没有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我想问您的是: 1、县公安局当时发回家属的是公安局署名的通知,而不是精神鉴定机构的直接结论,这个有问题吗,应该是什么? 2、如果家属要求再鉴定,可以自己选择鉴定单位吗?最多可以申请几次鉴定? 3、想请一位业务能务很强的刑事辩护律师,这个费用得多少?

刑事案件
2012-08-14 11:16:04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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