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员在训练中制止同事不严肃行为被打成轻伤
保安队在上班早训期间,因为新保安队长第一天上任,队列中有几人嬉笑,另一保安员(17岁学生假期工,为人严谨认真)出于维护纪律和尊重领导的角度,没指名的说了声:训练中,有什么好笑的。便遭到另一保安员(33岁)的讽刺和谩骂,遂发生话语冲突,33岁保安员将17岁学生保安员打翻在地,并用脚全身猛踹,导致轻伤和肺挫伤,请问物业公司有何责任?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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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物业公司如果未尽到监管职责,是应当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的,至于工伤可能很难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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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认定工伤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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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