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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我女儿委托其朋友(某公司的保险代理人)买30万保险。有书面证明。该保险代理人只给投保了15万,把其余的15万侵吞。她为了使自己脱罪,以自己股票证券卡丢失为由,2007年1月请求我女儿帮其炒股。我女儿答应后,该保险代理人从2007年1月开始,在13天内在我女儿股票银行账户上存入15万元,其中2万在银行柜面上存的;其余13万在ATM机上存入。我女儿经将近一年半的操作为其盈利余7万元。该保险代理人在用我女儿股票银行账户取本金和盈利时,有一次冒用我女儿签名;有6次让别人代取(代取人有时签该保险代理人的名:有时签我女儿的名);其它的20余次是在ATM机上取款。到2008年3月10为止连本带利全部取走。最近,我女儿出国,把上述事情交给我,才发现上述问题。我和该保险代理人交涉,该保险代理人只承认帮助我女儿代理投保15万,其余15万是我女儿炒股了,钱在我女儿账户上,她分文未动。我准备以侵占罪起诉该代理人。疑问是:该代理人在ATM机上往我女儿股票银行账户上存款的回单可否作为已将该款项还给我女儿的证据?ATM机上的现金存款回单只有存款的金额、时间和网点号,没有存款操作人的姓名,这样的存款回单能作为该保险代理人往我女儿银行账户上存款的证据吗?

刑事行政
2012-08-12 11:02:1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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