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老师好,我在一家夫妻开的饭店当经理,起初工作的时候老板说第一个月工资2000元,以后每个月增加200元(我现在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老板说过)。结果在发了3个月的工资后我发现还是原来的工资,并没有给我增加所谓的200元。我在一次采购时贪污了酒店230元的公款,现在被老板发现了,因为之前在我店打工的学生工(未满16周岁)及其他员工因为没有工作到半年时间都算短期工,结果工资都被扣了一分没发。所以以老板的为人我猜想我的结果是:1、被开除 2、扣发我的全部工资!在这里我想问各位老师的是: 1、老板这种做法算违法吗?我该怎样维权? 2、酒店老板说没有工作半年的算短期工有法律依据吗? 3、没有给我(和任何员工)签劳动合同交保险,没有发放《省政府下发的文件》夏季高温降温费(我只干了4个半月)我能申请仲裁吗? 4、我贪污了酒店里230元钱,我是现在直接退给他还是仲裁时再退给他,(如果现在退给他我怕他反水)。 5、在酒店工作的工装现在还在我这里,我什么时候可以上交。因为我知道这是直接证据。 6、我现在能提供的证据是:电子指纹考勤记录、考勤表、工装、工作时的监控录像、可以证明我在店里上班的我和员工的通话录音、以及当地消防部门检查安全隐患我的签名确认及时间日期,以及全部员工的工资表(3月——7月的但是没有盖章)、以及店里因为商标问题被客人投诉12345采访过我。 7、期盼您的回音、非常感谢!

刑事案件
2012-08-11 22:3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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