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长春,7月13日与房主约定40万购买二手房,并交定金2000元,对方出具收条“收到某某房屋定金2000元整”,当时并未约定违约的赔偿问题。
当时因我的户口当时不在长春,不能办理贷款手续,所以与房主协商稍晚再签订合同,之后7月20日左右我又打了一次电话,要求延迟签订合同,对方同意。
8月8日我打电话给房主,约定8月9日签合同,对方同意。但8月9日时,中介公司有点问题,说能不能延期一、二天签。故我又打电话给房主。此时房主以他的房子要给自家亲戚住为由不卖。
请问下,我的定金应该双倍返还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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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讲的如果是事实是可以双倍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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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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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你的陈述,可以主张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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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双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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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