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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长春,7月13日与房主约定40万购买二手房,并交定金2000元,对方出具收条“收到某某房屋定金2000元整”,当时并未约定违约的赔偿问题。 当时因我的户口当时不在长春,不能办理贷款手续,所以与房主协商稍晚再签订合同,之后7月20日左右我又打了一次电话,要求延迟签订合同,对方同意。 8月8日我打电话给房主,约定8月9日签合同,对方同意。但8月9日时,中介公司有点问题,说能不能延期一、二天签。故我又打电话给房主。此时房主以他的房子要给自家亲戚住为由不卖。 请问下,我的定金应该双倍返还么?

房产纠纷
2012-08-12 09: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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