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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没有资金,为了便于开展业务,其委托乙,要求其找中介帮助注册一家注册资金2000万元的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乙找到丙,并将甲、乙以及甲的爱人身份证提供给丙,丙通过丁提供2000万元的资金,到会计律师事务所获取了验资报告后,注册了以甲为法人,乙和甲的爱人为股东的一家公司,注册完毕的次日,丁将2000元抽走,后丙将公司手续交给了乙,甲支付14万元给了丙,公司注册完毕后至案发,未以该公司名义开展任何业务。请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

刑事案件
2012-08-14 17: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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