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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08年与企业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基本工资为4100元,2010年企业单方违约将我的基本工资改为3100元,本人到2012年再以此为理由提出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企业是否要依劳动法第87条规定给我经济赔偿?

合同纠纷
2012-08-10 08:45:02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员工离开公司的原因不同,依照法律规定,补偿或赔偿是不一样的,具体您可以参考下面观点:
    若公司无合法理由辞退你,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以你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标准。
    若公司有拖欠工资或克扣工资等违法原因,您被迫提出离职或确实是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解除,是有补偿的,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若公司与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
    若你主动提出离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 不会支持。
  • 你好,是的
  • 你好!
    用人单位应该给予你经济补偿。
  • 可委托律师协助处理,如有需要可来电详询免费解答
  • 因企业无故克扣工资,要给予你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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