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一辆跃进货车,于2012年2月22日在327国道217KM处时速达158KM,超速比列97%,处于1000元罚款,扣6分。因于2012年5月份之前必须审车,在这之前没有接到任何通知,故于5月25日到泗水交警大队违章处理科接受处理。 本车最高时速不超120KM,当时泗水交警大队违章处理科工作人员也承认此车时速不达到158KM.但是他让我们去找电子眼出错的证据,因急于审车就接受了处理。事实证明本车根本不可能时速达到这么高,但是电子眼就拍出这么高的速,请问像这种事我们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它综合
2012-08-08 13:52:05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