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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职工团购房,每个购房个体与开发商签定了一份合同,合同中交房日期为2011年10月31日,但开发商一直到2012年7月底才通知大家验收交房。我按开发商通知时间进行了验房,发现房屋存在不少问题,另外无验收《质量合格证》,所以暂时未领钥匙,对开发商说要等到房屋问题整治合格,提供相关资料后才接收。另外开发商对延期交房的解释是:一、2011年底土建工程已完工,因城建部门和供热公司原因,未能接上供热网,2011年底达不到入住条件,开发商将责任推给了城建部门和供热公司;二、2011年雨天多,造成工期延误。 但是据了解,房屋好多工程是今年才进行的,如贴保温层、涮墙外漆、院内打地坪等工程,即使2011年底接上供热网,也因其他工程未结束达到入住条件。 我的问题是,开发商所说的上述两原因,重点是原因一,在法律中是延期交房的有效理由吗,它是不是“不可抗力”?如果大家通过法律追究开发商延期交房产生的违约金,合理吗,有多大把握?

合同纠纷
2012-08-07 12: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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