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现有一套70平米房屋涉及纠纷。案件大致为:在2001年时,东城区进行危房改造拆迁工作,当时共有2处平房,均为公房。一处平房房本为本人所有,一处平房房本由我母亲所有。当时拆迁政策为在本拆迁地有房且长期居住即可有购房资格,当时居住情况为我和我妻子及我女儿在此两处房屋居住。母亲当时已再婚不在此处居住,我妹妹及妹妹的孩子户口在此地,但我妹妹另有房屋也不在此地居住。故在2001年拆迁时我以我自己的名字将我及我母亲的房屋全部买下来了。楼房的房契也在2004年的时候发了下来,现我妹妹起诉我当时购买房屋时使用了我妹妹及其孩子的户口优惠政策(一个户口可享受15平米优惠成本价格),同时在拆迁协议中我妹妹及其孩子属于被安置人口,要求分家析产我现在房屋。不知我现在应该如何操作,真心希望能获得您的帮助。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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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协议中对妹妹及其孩子有了约定,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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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你实际上是使用了你妹妹及其孩子的户口优惠政策以优惠价格多购买了30平方米,对于你妹妹及孩子来说,存在几个问题:1、2001年你购买你母亲房屋的时候你妹妹是否知情?2、你妹妹是否享有按当时拆迁政策规定的购买资格?
如果当时你妹妹知情但不符合购买条件,那么你妹妹及孩子在购房问题上并没有什么损失,但是如果因为优惠购房导致你妹妹和孩子无法享受当时的拆迁安置补偿款,你们家要按当时拆迁政策做适当补偿。
如果你妹妹有购房资格,但是由于不知情而没有购买,那你们家也应该适当补偿其损失。
因案件情况复杂,建议来电详谈,希望我的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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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带齐资料,来所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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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拆迁是对承租人的补偿以及实际承租人(居住人)的安置,您的妹妹虽然户口在这,但未实际居住而且有房因此不具备承租人资格非安置对象。但是您母亲属于承租人,安置房应该有您母亲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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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