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原来就职的公司签订的合同期限是5年,签订日期是2012年1月,10月底我以孩子小无人照看为由提出离职并递交了书面的辞职信,在今天2月底,我和公司办理了移交手续,公司也给我开了离职证明,可是至今我没有拿到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因为我原就职会计,我在其他同事那里得知今年税务局要去查公司的账,同事跟我说老板准备在税务局查完帐之后再给我发工资,这种做法合理吗?还有,我当初因为签订的合同是5年,社保是按照100%那档给买的,现在老板的意思是我合同没有到期要让我退回多出的40%社保,我想问问劳动法有没有这样的规定?请老师帮帮我!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