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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未成年發生口角,繼而大打出手期間誤傷旁邊一人的頭部,經醫院檢查確認其無事,但是經雙方協商決定定10日為一觀察期,并留下3000元為其醫療費用。此舉動有寫下協議。過十日發現其并沒有發生任何問題,所以事情就不了了之。但是如果過多十多日該人先有問題,并進行索償,那樣的話是否應該賠償?為避免此種情況,未成年人是否應該在十日后與其簽下協議,證明其的身體是正常的?協議內容又該如何擬定呢?

其它综合
2012-08-05 23:07:2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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