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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结婚六年,现怀的是第二胎,由于婆媳纠纷,他已离家与我分居一个月之久了,并在我怀孕期间提出离婚,且威胁生下来一人一个,我不可能让孩子生下就生活在单亲家庭,所以无奈之下选择把孩子拿掉,我已身心受到伤害,不知是否能要求他给我补尝,还有我大儿子我是否要给他抚养费,

民事相关
2012-08-07 15:28:29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你好,如果对方有过错,可要求赔偿。但关于孩子的抚养费问题你上要付的,这是法律规定的。
  • 你好,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要是有过错的,可以要求一些补偿的,要是你大儿子归你抚养的,那是可以要求给抚养费的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子女抚养费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它包含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内容。《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婚姻法》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基于夫妻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方还是随母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夫妻离婚而改变。

      但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付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时间应如何界定?最高人民法院二○○一年第三十号法释作出如下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指及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学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和“丧失或者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付子女的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 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比照前面的比例计算。

      抚养费给付的时间: 1、未成年的,至子女成年。如果子女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以已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维持生活的主要来源的,可给付至十六周岁;2、在校的,给付至高中毕业。
  • 如离婚,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但就你所述,还不能确定你丈夫是过错方,大儿子的抚养费你要付的。
  • 抚养费是要付的。至于赔偿,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 看你是否同意离婚了。
  • 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提出离婚,法院不会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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