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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995年被县人事局招收为县财政系统聘用干部。1996年因犯滥伐林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此后,王某仍在财政局工作,每月领取170元基本生活费。缓刑考验期满后,王某因申请恢复人事关系未得到肯定答复于2000年1月离开财政所。不久后,王某在人事局查到自己的要求恢复人事、工资关系的申请已在2000年4月被该局审查批准。之后,王某多次请求人事局落实均未得解决。请问,王某与人事局、财政局是否存在人事劳动关系?如何主张权利?

劳动纠纷
2012-08-06 21:3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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